政策法规
广州:优化商品房预售审批,首批预售不限楼栋数量
来源: | 作者:广州城市更新协会 | 发布时间: 2024-03-26 | 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试行)》),将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房地产行业重大风险,保障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试行)》分别出台优化措施和保障措施,推广实行承诺告知制,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干扰;明确预售申请规范,规定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精简审批材料,将申报材料从18项精简到12项,进一步为企业降本增效。

01

公服配套不得晚于首期预售住宅验收

《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居住项目第一批申请首期住宅工程办理预售时(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对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配套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含九年制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书面承诺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核发预售证。

《实施方案(试行)》规定,采取承诺制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属于首期住宅工程的建设内容之一,应先于或与首期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同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首期住宅,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户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向社会公示承诺书内容,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上述“首期住宅工程”是指宗地内项目第一批申请预售的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但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量的 50%)。

《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办理预售时,申请预售的楼栋已取得《广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楼栋地上总层数十分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意见书》及《装配式建筑承诺函》可书面承诺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有关要求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核发预售证。

02

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了预售申请规范,商品房预售申请的最低申报规模应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建筑工程分部验收和投入使用的试点措施,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包含2栋以上(含2栋)独立楼栋,以及不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由裙楼相连的2栋以上(含2栋)塔楼,在各楼栋、塔楼相对独立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就各单独楼栋、塔楼和裙楼(含住宅用途和非住宅用途)分别申报项目概况和预售许可。

《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履行承诺的验收等事项后,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承诺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承诺或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该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推送“信用广州”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自审批部门确认并推送公示之日起1年内,取消该公司通过承诺制模式办理项目概况、预售许可的资格,其正在开发建设的其他商品房和后续项目按原规定进行审查。

(三)依法撤销预售许可,并追究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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