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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做地模式下,增值税处理探析
来源: | 作者:广州城市更新协会 | 发布时间: 2023-11-03 | 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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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未来广州的城市更新将借鉴“杭州模式”,鼓励将土地整理的选址论证、勘测定界测绘、征收补偿、拆除清表等各项前期具体工作,交由符合条件国企做地主体独立开展,将”生地“做成”熟地“交由政府收储,做地主体未来可根据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从收储单位取得收益。

《通知》将对广州未来的土地供应带来深远影响,但是作为一份指导性文件,并未对做地收益的计算、分配、结算等具体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

参照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做地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固定收益土地出让金分成等方式,不同的计算分配方式,其收入确认和增值税处理亦存在差异。

01

收入确认方面

按照行业学者的普遍观点,根据做地主体取得收益金额是否确定,可采用建造合同模式或商品销售模式两种方式进行收入确认。

虽然新收入准则合并了建造合同准则,但是两者在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

此外,根据做地主体是否全面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包括办理规划、立项、施工等各项手续,收入计量可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两种方式。

02

增值税处理方面

现行税收政策并未针对此类业务作出专门的规定。

虽然根据《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的规定,对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作为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并承担未来土地出让盈亏的,可视为投资行为,对其取得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在国企做地模式下,做地主体通常需要全面负责土地整理的征收补偿、拆除清表等工作,不能严格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外,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最大的特点便是采取链条抵扣制,在做地主体对外支付前期费用、施工费用过程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将其界定属于不征税收入,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列举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将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从上述分析,做地主体无论是否承担未来土地出让盈亏,其取得做地收益,均存在增值税纳税风险。

然而,拆迁补偿资金作为做地成本的一部分,做地主体通常无法从被拆迁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收政策未明确此类业务可采取差额征收,将面临高额的增值税税负。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单位为行政部门,做地主体需优化相关合同的签订方式,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争取将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界定属于代收代付行为,做地收益采用净额法计量。

此外,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做地主体可能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注意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存在从高适用税率风险。

来源:理事单位正坤财税


作者:袁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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