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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1-03-15 | 39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6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执行。

(二)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用地主体)。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三)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四)存量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其中: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项目引进要求

新增工业用地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存量工业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审批前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一)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相关产业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各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鼓励各区在工业用地内布局拥有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我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中要求承诺引入的指定系列榜单企业(或机构)的相关制造业项目,着力提升传统产业产品质量和效益,引入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核心技术发展。

(二)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各区指定部门)牵头,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填写《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并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关联条件和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三)《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的产业类别、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各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关联条件;

2.项目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

3.开展投入产出监管评估的考核周期:包括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明确每个评估考核周期需评估的关联条件、具体指标、相关标准以及违约处置办法;

4.用地主体提供评估考核关联条件和具体指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5.关联条件不达标的相关豁免条款;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各区指定部门就《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提交区相关会议审议。

(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本方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六)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指定部门签署土地竞得人前期提交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七)存量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由各区指定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审查通过的,按本指引前款规定由区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协议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或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

(八)各区指定部门应在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后,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内容及制作格式要求》(见附件1、2),会同本区其他相关部门制作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按季度汇总分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

三、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割转让应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规定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原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随其转移。

(二)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

1.受让主体应为制造业企业用地主体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股权关系、企业间书面合作协议或合同、交易发票、交易银行流水或其他合作材料等,综合认定受让主体资格。

2.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单次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与已完成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之和,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后的60%。

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3.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时,各区指定部门应与受让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四、监管评估

各区政府是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指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约定的考核周期对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履约评估工作。

《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评估工作可参考以下流程:

1.收集指标

牵头部门在项目评估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个月以前,向《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关联条件和指标的提出部门收集指标履行情况,初步判断相关指标是否符合《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土地产出率、税收产出率等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

2.通知企业

牵头部门可会同镇街在项目评估考核周期到期日前通知用地主体需开展履约评估工作,根据前期收集信息告知用地主体未达标事项和待收集事项,提醒用地主体对存有异议的事项和待收集的事项进行准备。

3.核实指标

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可由用地主体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4.出具意见

在送达履约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由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就《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提出项目后续履约的相关要求。

5.报送结果

牵头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并录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

五、奖惩机制

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总体评估结果,实行自行退出、惩戒、奖励三类处理方式。各区政府可组织工业、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一)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符合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情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累计3年未达到要求的,按约定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四)各区可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明确,项目整改期间,可由各区指定部门选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处理:

1.用地主体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

2.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用地主体补缴约定税收值与实际缴纳值之间的差额;

3.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五)未按照控制标准规定进行整改的企业,由各区指定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用监管。

(六)各区政府可根据工业用地项目履约评估结果,在切实推进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对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

六、其他

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结合工业用地项目产业监管工作实施情况对本指引适时修订。

各区可在本指引基础上制定或优化本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实施细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内容

2.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制作格式要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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