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与解读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19-04-01 | 1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广东省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要求各地在编制土地储备五年中期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重点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同日,省自然资源厅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近日,广东省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要求各地在编制土地储备五年中期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重点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同日,省自然资源厅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三、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五年中期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各期土地储备规模。已经过备案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四、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

  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四)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

  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六)其他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实施的需要,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

  本通知自2019年3 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 3月27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 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各级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保障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和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

  三、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补充完善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高各级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保障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二)任务。通过对土地储备的机构职能、业务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的规范性要求,及时更新土地储备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完善我省土地储备管理体制。

  四、解读政策内容

  《通知》是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的基础上,从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和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明确土地储备范围、规范土地收购和储备的运作等方面对加强我省土地储备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

  一、结合自然资办发〔2019〕3号,进一步强调了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切实化解债务风险。

  二、明确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同时,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三、要求各地应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计划管理,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五年中期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重在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同时,强调已经过备案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四、结合国土资规〔2017〕17号中的土地储备范围,补充梳理出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其他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等六类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范围,为土地储备提供指引。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强调三个“必须”,包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实施的需要,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重点名词解释

     (一)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机构: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三)名录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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