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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0-02-28 | 2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一、本次修订条款
  (一)修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本意见第八条第(二)、(六)款,第十二条的“市城市更新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部门”。
  (二)第十三条实施时间修改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8〕1号)。
  (三)第十三条中“本意见印发”修改为“2018年1月19日”,指原穗更新规字〔2018〕1号印发日期。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13条,对合作企业以及合作意向企业的选择条件、程序、监管、新旧政策衔接等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合作企业资格条件。1.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二)明确合作意向企业引入办法。1.资格上,合作意向企业须符合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2.程序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合作意向协议及候选合作企业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会同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把关后,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公示;3.引导手段上,鼓励合作意向企业缴纳履约金,可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三)指导履约金缴纳和管理使用。为保证企业确有推进旧村改造的意愿和能力,从行政指导的角度,鼓励村与合作意向企业约定缴纳履约金。合作意向企业报名参加后续合作企业公开招商时,履约金可转为保证金。
  (四)明确合作企业选择方式。1.平台方面,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合作企业;2.程序方面,规定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征求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意见并按规定组织表决、公示后在上述平台公开招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选中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招商结果在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严格监督管理。明确区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公示公开的方式、时间,以便于社会监督。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条件和标准。
  (六)做好政策过渡衔接。1.对6号文提出的自然村改造,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及其合作企业、合作意向企业的选择;2.明确我市旧村改造选择合作企业的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3.明确适用范围,《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1号)印发前已批复改造方案并实质推进的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以及2018年1月19日前《意见》印发前已按《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合作企业的,不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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