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1-11-18 | 1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军区保障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80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2021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38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分级分类保障项目用地

  (一)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由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及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各市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批上述项目用地时,直接选取“国家指标”进行预扣登记,待项目审批通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报备后由国家统一核销指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的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二)对其他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对2018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2019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分别按处置完成量的50%、30%、50%加总核算计划指标。对涉及2018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和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处理率未达到16%的、2013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批文核减比例未达到6%的、2021年新增闲置土地面积大于2021年完成处置面积的任意一种情形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二、合理安排使用计划指标

  (一)省市计划指标安排规则。各市通过处置2018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2019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获取的计划指标,省级留存7万亩作为省计划指标统筹使用(各市上缴省的计划指标数量任务详见附件1)。各市完成上缴省的计划指标数量任务以后,新产生的计划指标数量作为市计划指标使用。

  (二)分时计算市计划指标可用数量。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时核算各市获取的计划指标。各市通过处置存量土地获取的计划指标数量低于上缴省任务数量与已使用预安排计划指标数量两项之和的,暂停该市的市计划指标预扣,直至处置获取的计划指标数量超过上缴省任务数量与已使用预安排指标数量两项之和为止。2021年12月26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市计划指标由省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三)明确省市计划指标保障范围。加大省统筹力度,省计划指标主要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省专项预留0.7万亩)、保障性安居工程、巩固精准扶贫项目、环保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非营利性科技设施、非营利性殡葬设施、监教场所、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以上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支持的项目。安排部分省计划指标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支使用、支持重点老区苏区振兴发展以及省级以上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单独选址项目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用地,其中省级以上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单独选址项目违法用地所需计划指标由省市各半解决。安排部分省计划指标作为“三旧”改造、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奖励计划指标,其中“三旧”改造奖励计划指标用于奖励“三旧”改造后用途为工业及公共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等项目。年底前未使用的计划指标,由省统筹安排使用。

  市计划指标由各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安排,要优先支持万里碧道、文化、公益设施和电商物流、婴幼儿照护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及国家、省重大项目的安置地、留用地、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用地等,重点支持《广东省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其他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基础设施、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等项目用地,以及居住社区补短板等项目用地。要落实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安排,优先安排特色小镇用地,倾斜支持老区苏区民族地区发展,加大粤东西北新区、工业园区用地支持,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共服务、“四好农村路”建设等用地需求。涉农市县各级应安排不少于10%的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涉农点状供地项目可使用涉农市县各级安排的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标准一次性安排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计划指标,保障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做到应保尽保。

  (四)完善计划指标奖惩调整措施。实施“三旧”改造奖励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相挂钩,到2021年12月10日,对2018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和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处置率均超过16%、2013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批文撤销比例超过6%、2021年新增闲置土地面积小于完成处置面积等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市,今年不再安排“三旧”改造奖励计划指标。2020、2021年度内违法占用非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按未整改违法用地面积的15%冻结相关市同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要进一步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对盘活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将扣减相关市计划指标,相关扣减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另文通知。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市在今年予以一定计划指标奖励,相关奖励由省自然资源厅另文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项目用地审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次用地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违法违规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市要建立“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三旧”改造年度任务。省自然资源厅将按季度通报各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并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每周对账、年底结清。

  (三)严格监管考核制度。对超出年终核定计划指标总量批准用地的,视为超计划批地。对超计划批地的,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违法违规批地、虚假供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相应调减计划指标核定量,并严肃追责。


附件:1.2021年度上缴省计划指标任务表

2.2021年度下达“三旧”改造任务表

3.2021年度下达“工改工”任务

4.2020年度实施“三旧”改造奖励计划指标明细表

5.2021年支持重点老区苏区计划指标明细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月婷,020-87018084)


附件下载: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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