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2-04-12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荔住建园林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2022年4月11日 


政策原文下载: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荔住建园林规〔2022〕1号) 【含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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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及拨付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参与改造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13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定义

本指引中,下列名词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各方:资金监管流程中,分别各自承担使用申请、确认及审核审定作用的单位。

专户:改造实施主体使用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复建安置资金:指在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中予以明确,改造过程中,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发生调整的,按照批准后的复建安置资金额度进行监管。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园林局”):作为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相关监管工作,对改造实施主体提交的监管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监管资金拨付的最终审定人。

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对辖区内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实施具体监管,负责对改造实施主体提交的监管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材料进行审核监督,并在资金拨付申请书上出具书面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对改造实施主体提交的监管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资金拨付申请书上出具书面意见。

改造实施主体:作为荔湾区旧村庄改造项目的监管资金申请人,一般指负责实施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建设、规划报批等具体工作的项目公司。负责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监管资金所需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明细、资金拨付申请书等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

监管银行:受委托对复建安置资金进行监管的银行,依法承担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责任,负责对资金申请人所提交监管资金申请资料、印鉴等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监管资金进行拨付。

资金缴存人:采用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资金缴存人为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在我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采用自主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资金缴存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荔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的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及拨付。本指引印发前未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及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应按照本指引执行。本指引印发前已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及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也应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监管账户与监管协议

(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监管,区住房建设园林局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协商,依法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账户信息书面报送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及所属街道办事处。

(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属地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实施主体、监管银行五方应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管资金的金额、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计划、具体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监管资金的缴存

资金缴存人应按照以下方式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一)改造项目实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二)改造实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30%,向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至最后一期当期的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

按照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核定各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除以上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缴存履约保证金外,在当期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还应当按照核定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现金,当期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当期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改造过程中,改造时序经批准予以调整的,以上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调整。

(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足额缴存后,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出具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办理当期融资地块建设用地出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时应当提交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四)在监管账户设立前已支付的可纳入改造成本的已发生费用,可在需缴交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中直接核减。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原则上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需纳入监管的资金总额为准。

第五条 资金拨付办法

(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

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改造实施主体应根据改造项目内容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审定,作为监管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需严格按照审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二)资金拨付申请

由改造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的资金拨付申请并报送资金拨付申请所需材料,对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各类资金申请具体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复建物业建造费用类: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书、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关于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请示、资金使用计划表、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工程量计算表、相关工程合同等。

2.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类: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书、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关于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请示、资金使用计划表、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停产停业补助协议及临时安置拆迁补助协议等。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类: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书、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关于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请示、资金使用计划表、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工程量计算表、相关合同及协议等。

4.其他类型: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书、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关于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请示、资金使用计划表、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相关合同及协议等。

(三)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确认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改造实施主体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改造实施主体提交的监管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及资金的用途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资金拨付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所属街道办事处对改造实施主体提交的监管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及资金的用途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在监管资金拨付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由改造实施主体将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无误的监管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经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审核,并在监管资金拨付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向监管银行发出审核通过的监管资金拨付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

(四)资金拨付

监管银行收到经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审核通过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须对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所属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实施主体在资金拨付申请书中的印鉴进行核实,核实与监管协议中预留印鉴样式相符后,凭监管账户的规范支付结算凭证按集中支付的形式划拨复建安置资金至改造实施主体预定的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因划拨复建安置资金而依法收取的相关费用,均以该笔复建安置资金账户内资金支付)。

(五)监管资金账户解除

复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向区住房建设园林局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向监管银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监管银行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质保金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返还。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未经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者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的,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改造实施主体承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复建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建设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拒不整改或者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可以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动用无件银行履约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属地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实施主体应协力做好荔湾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资金监管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复建安置监管资金。

(三)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住房建设园林局有权责成改造实施主体或资金使用方等相关单位限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决定暂停下一期复建安置资金申请拨付的办理,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改造实施主体或资金使用方等相关单位承担。

第七条 附则

(一)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审定流程中,若遇需补充材料,改造实施主体需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作退件处理。改造实施主体在材料齐备时,可重新发起申请流程。若遇上述所列申请材料无法说明的情况,改造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材料、文字或图表作补充说明。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1.荔湾区已批旧村庄改造项目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流程图.docx

2.复建安置资金拨付申请书.docx

3.关于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请示.docx

4.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docx

5.复建安置资金使用计划.docx

6.拆迁、工程费用支出清单.docx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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